1问:我单位承租农村集体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政问题(二)税政问题土地使用税农村集体土地
2问:查账征收企业申报年报是否需要再报送财务报表?答:根据《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汇算清缴应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一式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3.企业财务报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其他申报资料:因此,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二)税政问题(二)税政问题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报
3问:我公司由于逾期缴款增值税和附加税产生的滞纳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扣除。(二)税政问题(二)4其他税种逾期滞纳金
4问:我公司准备给患重大疾病的员工发放医疗补助费,这笔钱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扣除吗?答:若发放的医疗补助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笔医疗补助费可按上述文件视为免税收入。故该笔补助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二)税政问题(二)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医疗补助费
5问:社保金存入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住房公积金;二、医疗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二)税政问题(二)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6问:房产出租免租期内房产税应如何计算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二)税政问题(二)税政问题房产税房产税
7问:我公司2016年向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捐赠一笔款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该基金会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度2016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因此,若您公司符合上述规定,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税政问题(二)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捐赠
8问:我公司2017年4月份对在册员工忘记进行社保费,现在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已扣款,请问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保费会自动扣款?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的规定,第三条欠费的产生,有如下三方面:(二)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但未依法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社保费。第四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在申报缴款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征社保费。因此,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保费的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将在申报缴款期限届满20个工作日内,按其上月缴费额的100%确定当月应缴社保费额,并进行追缴。(三)规费问题(三)1社保费扣款欠费
9问: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需要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吗?答:根据《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属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凡在2016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五)综合类问题(二)2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