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公司是江西的企业,在珠海有一项建筑工程,可以在机构地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您公司应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
2、问:关于生产免抵退企业产生免抵额,需要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参照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办法处理。
3、问:电子税务局上线后,原来在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的CA证书还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数字证书(CA证书)全面互认的通告》(联合通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原办税系统支持的数字证书实现全渠道互认,即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其他办税系统支持的、有效的、现有在用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无须进行任何升级或更换,纳税人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数字证书均可通办国税、地税业务。
4、问:同一个月,在两地同时参保了,多缴的社保费是否能退费?
答:根据珠社保函[2010]191号,珠海地税不再受理因参保人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要求退款的申请。两地参保重复缴费需要申请退费的有关问题和办理手续可咨询社保局。
5、问:我是外省户口,在珠海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0年,但是我有个体户营业执照,我可以只参基本养老保险一项吗?
答:根据《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规定,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问:珠海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是否可以单参基本医疗保险呢?
答:根据《关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349号)规定,“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此珠海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单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7、问:本人为广东省外户口,能否在珠海以个人名义参保?
答:根据《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规定:“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