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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咖啡馆相关问题汇总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10-14 14:5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1.代扣代缴合伙人的个税,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项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项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暂没有相关的免税收入规定。

2.员工将股份转让给持股平台公司,该员工同时也是持投平台的合伙人/股东,是否需要就该项转让申报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属于员工将其他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持股平台公司,可按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平价转让股权,或者溢价转让股权的溢价比例不同,是否会由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所得?核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0年第27号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若属于个人股权转让,可按上述规定判定。

4.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成本无法分摊到业态,是否可以引入层高系数计算开发成本?

答:不可以。

5.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集团总公司,通过与银行签定委托贷款合同,通过银行将资金借给下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公司取得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是否可以按直接向银行贷款进行利息扣除?

答:集团公司统一融资,分拨给所属企业使用,所属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管理模式。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分配表应明细反映,且合计数与金融机构的利息计算表及集团公司支付利息凭证的金额一致),其所属企业按集团公司分摊的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土地向100%控股的子公司投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土地向100%控股的子公司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7.2016年5月签订合同,分笔付款如何开票?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相关开票问题请咨询国税。

8父母名下房子如何过户给子女更节税?

答:父母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有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

(1)赠与: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赠与方免税,受赠方缴纳3%的契税;

(2)买卖:卖方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非住房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非住房缴纳)、印花税(非住房缴纳)。各税费的征收方式及税率,需视卖方的具体情况决定,若属于房产取得满2年后的住宅转让,卖方免增值税及附加,转让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卖方免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买方缴纳契税,税率为3%。若买方属于家庭购买90平方以下的首套或二套房,契税税率减按1%;买方属于家庭购买90平方以上的首套房,契税税率减按1.5%;买方属于家庭购买90平方以上的二套房,契税税率减按2%。

不管何种方式,受让方还需按新房产证本数缴纳每本5元的印花税。

因珠海地税仅为您提供本地涉税服务,不做税收筹划,故无法向您分析比较税费高低问题,敬请谅解。

9.一个人在两个公司任职如何交个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77号)第二条规定:凡符合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因此,两处取得收入应自行到税务机关门前合并申报纳税。

10.新三板企业普通员工通过公司内部持股平台转让股份,如何纳税?

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没有针对新三板企业的特殊规定。

11.员工退出公司,以原价将股份退还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十一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员工退出公司,以原价将股份退还公司,这个过程中未取得个人所得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2.新三板企业的股东转让股份,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没有针对新三板企业的特殊规定。

13.据说横琴的企业的国内高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返还40%,是否属实?

答:税收方面无此项政策。

14.房产在贵阳,机构所在地在珠海,地下人防车位出租房产税如何缴纳?(预缴、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96)90号文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贵阳的地下人防车位出租房产税在贵阳缴纳。

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利息费用扣除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16.转让二手房增值税差额计税时,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中相关规定。转让二手房增值税差额计税时,房产原值不包括契税。

17.合伙企业代扣合伙人(自然人)个税是否返还手续费?

答: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属于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5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的规定。因此合伙企业代扣合伙人(自然人)个税不能申请手续费返还。

18.营改增后,发票、合同、资金,“三流合一”的问题?有哪些涉税风险?

答:请咨询国税。

19.同一控制下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土地时,土地增值税是否免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0.买卖土地、房产时是否可扣减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1.计算土增时是否可使用导高系数法?

答:税收方面无导高系数法。

22.员工本身在农村已购买农保,个人自愿不在公司交社保,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不与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符合规定。

23.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对于发改委立项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原则上以规划建设部门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确定分期开发的清算单位;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24.目前,同城通办业务并不包括全部业务,能否扩大受理范围?

答:我局会以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办税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率为目标,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逐步扩大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不断提升业务通办的层级。

25.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0%的股权无偿划拨给B公司,B再转让时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A公司100%控股B公司)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若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再转让被划转股权时,可在计算转让所得时扣除该计税基础。不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确定。再转让被划转股权时,可在计算转让所得时扣除该计税基础。

26.个人/企业购买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对于产生的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应如何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投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分红,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居民企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行申报。

27.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

答:(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8.土地增值税中对于利息费用扣除凭证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29.土地转移至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答:税务处理需依据土地转移的具体形式来做判断。

30.第三方投资溢价税务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投资行为对被投资方来说,涉及印花税。被投资企业应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涉及其他税费,需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31.实缴资本为零,股权转让时的成本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实际尚未出资的,股权原值为零。

32.违章建筑可否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答: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属于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3.延期申报未审批,已到期是否缴纳滞纳金?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延期申报未核准的,如存在应缴税款,应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逾期需要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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