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营改增后,对个人出售住房征收增值税,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为:
(一)全额征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分地区适用优惠政策:
1.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