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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有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原税收优惠政策还延续吗?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5-20 10:1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营改增后,对个人出售住房征收增值税,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为: 

(一)全额征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分地区适用优惠政策: 

1.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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