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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设立的资金账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09-30 15:0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合伙企业设立的资金账簿,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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