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在线咨询 > 咨询热点 > 土地增值税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已全部竣工,完成90%的销售,按规定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请问今后这余下的10%的房产售出时是否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3-11-24 15:1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因此贵公司在进行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尚未售出的房产,清算后销售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上规定计算。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文章
  •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