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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何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2-10-14 15:3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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