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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3-04-07 15:0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问:研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综合上述文件可以理解,企业承担的研发人员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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