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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税前列支问题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2-09-05 15:3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问:总公司为子公司员工代扣社保费用,子公司每月按总公司代付的社保费汇入我公司账戶,请问总公司可否将此费用计入社保费项目,在税前列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因此,总公司为子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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