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点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