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在线咨询 > 咨询热点 > 契税
问:我现在想转让个人住宅,房产证是2015年办下来的,但2013年2月就签订了购房合同,2014年2月缴纳的契税,购房时间应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8-24 15:3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等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文章
  •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