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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于2007年购买了一块土地,现在要把土地的性质由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因未及时补地价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请问该笔费用是否需要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4-06 09:2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上述规定,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不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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