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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4-06-05 09:0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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