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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2018年度珠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法律服务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8-01-03 15:2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珠海市财政局文件

珠财采监

  2号

关于2016—2018年度珠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法律服务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协议采购活动,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2016-2018年度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继续实行协议采购制度。目前,采购活动已经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采购范围

本通知所称法律服务,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协议律师事务所购买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体包括:

1.为采购单位提供法律方面的日常性咨询,日常的尽职调查;

2.参与项目谈判,起草、审查、修改项目合同等法律文书;

3.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4.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本法律服务内容原则上不包括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听证等程序,或者类似法律程序中的法律代理服务以及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或者政府重大工程项目中的法律顾问工作,但采购单位和协议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协议采购期限

本次法律服务协议采购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若在法律服务协议期限届满前未能完成新一轮的法律服务协议采购活动,则协议期限顺延至新的法律服务协议生效之日。

三、协议律师事务所

报名登记的43家律师事务所成为2016—2018年度第一批法律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附件1)。采购单位在协议期间内应向协议律师事务所采购法律服务,不得在协议律师事务所之外实施采购。

四、法律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协议律师事务所与采购单位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签约价不得高于本次协议采购价,即人民币叁万元整/年(¥30,000.00/年),具体费用由采购单位根据业务量情况与协议律师事务所商定;无论提供服务的协议律师多少,一年之内双方只能签订一份委托合同。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与采购单位之间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律师因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前往外地(珠海市外及律所所在地级市外)出差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差旅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适用科级公务员的差旅费标准。服务期间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其他办案费用原则上由采购单位承担。

五、协议采购程序

(一)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不需要填报采购计划,直接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http://ggzy.zhuhai.gov.cn/)实施协议采购。

(二)签订合同。

1、确定成交律师事务所和成交律师后,采购单位应与律师事务所在网上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2、采购单位与成交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次法律服务协议采购期限届满后12个月。

六、采购资金支付

(一)采购资金支付方式。

1.对于已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或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由各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镇级会计结算中心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2.对于未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及未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按合同条款自行与供应商结算。

(二)采购资金支付依据。

采购单位申请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网上生成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2.发票;

3.验收报告(附件2);

4.依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其他管理规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预采购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协议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珠海市2016—2018年度政府法律服务协议》(附件3)的规定,切实履行义务,若出现违约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协议服务期间,协议供应商应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好协议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的法律服务业务信息,并通过交易平台完成法律服务的相关交易活动。

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电话:2602079,传真:2602075;政府采购部电话:2538221,传真:2538228。相关资料和表格可在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www.zhgpo.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http://zhuhai.gdgpo.com/)或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zhuhai.gov.cn/)查询。

珠海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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