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和《广东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关于“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的工作要求,我们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开具电子税收票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电子税收票证(以下简称电子税票)的定义、依据、设计。一是电子税票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基金、费(含社保费)、滞纳金和罚没款(以下统称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电子凭证。二是电子税票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规定执行;其适用范围、式样、开具内容与纸质税票基本一致,电子税票票面上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或所辖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出票专用章。三是电子税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二)电子税票的开具对象。一是通过自行申报向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基金、费(含社保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纳税人(缴款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二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通过代征人缴纳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等税种)并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
(三)电子税票开具种类暂包括《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税收票证。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库退库信息开具的记载缴款明细内容的证明。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是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按照规则进行汇总出具的证明。开具内容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用于一般税费时,开具内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期、实缴(退)金额等;
2.用于社保费时,开具内容包括险种、费款所属期、实缴(退)金额等;
3.用于特定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开具内容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包括缴纳地、税种、所得项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金额等。同时,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停止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查询、打印和下载电子税票。
(五)电子税票查验方式。一是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相应功能界面输入电子税票的票号、填发日期、合计金额等关键信息进行查验;二是通过微信扫码功能扫描电子税票二维码进行查验。
(六)电子税票的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电子税票可以由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共享平台等渠道获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依规使用。
(七)电子税票的效力。一是电子税票与纸质税票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纳税人的办事依据。现行的纸质税票中,《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可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及退税依据凭证,电子税票在使用上与对应的纸质税票一致。二是电子税票以及打印的版式文件可以作为纳税人及电子税票使用部门的归档资料。
(八)关于个税完税证明。地税部门为纳税人开具特定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证明的,由原来开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改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电子税票。
《公告》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