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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孤老、烈属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要点(二)(刊登于《珠海特区报》“地税之窗”2016年11月29日第06版)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12-02 10:0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出台《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内容,切实享受政策红利,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公告》内容分两期刊登。

本期以举例方式帮助你轻松掌握新政的计税方法。 

1、我省某残疾人作家的一篇小说先在某晚报上连载三月,每月取得稿酬3600元,然后送交出版社出版,一次取得稿酬20000元。该作家因此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作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减免前)=[3600×3×(1-20%)]×20%×(1-30%)+[20000×(1-20%)]×20%×(1-30%)=1209.6+2240=3449.60(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执行。因此,该作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49.60*(1-80%)=689.92(元)。享受减免税额达2759.68元。

2、中国公民残疾人张某是广州市一公司职员,2016年11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工资收入8000元,季度奖2000元。

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和季度奖应合并,由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减免前)=(8000+2000-3500)×20%-555=745(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张某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745×(1-80%)=149(元)。减免税额为596元。


    3、中国公民王某为烈属,是某文艺团体演员,2016年11月录制个人专辑取得劳务报酬45000元。王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额(未减免前)=45000×(1-20%)×30%-2000=8800(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800×(1-80%)=1760(元)。减免税额为7040元。

    4-1、假定某运输个体户陈某为残疾人,2016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取得运营收入19.2万元;发生运营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6万元(假定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符合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规定,该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陈某作为个体工商业主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9.2-6-4.2=9(万元);

(2)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减免前)=9×30%-0.975=1.725(万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陈某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减免税额为1.725万元。

    4-2、假定某运输个体户陈某为残疾人,2016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取得运营收入29.2万元;发生运营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10万元(假定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符合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规定,该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陈某作为个体工商业主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29.2-10-4.2=15(万元);

(2)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减免前)=15×35%-1.475=3.775(万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1)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即可减税额 :10×30%-0.975=2.025(万元)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即可减征税额:(3.78-2.03)×60%=1.05(万元)

(3)陈某2016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775-2.025-1.05

=0.7(万元)

     因此陈某减免税额为3.075万元。

    4-3、假定某运输个体户陈某为残疾人,2016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取得运营收入84.2万元;发生运营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30万元(假定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符合个体工商户税前扣除规定,该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陈某作为个体工商业主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84.2-30-4.2=50(万元);

(2)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减免前)=50×35%-1.475=16.025(万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即减征:10×30%-0.975=2.025(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即减征:(16.025-2.025)×60%=8.4(万元)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此时优惠额=2.025+8.4=10.425(万元)超过9万元上限,减免税额应按9万元计。因此,陈某201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25-9=7.025万元,减免税额为9万元。

温馨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有疑问,可拨打广东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或登市地税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珠海税务”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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