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目前,我省各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纳税期限不统一,存在按年、按上下半年、按季、按月缴纳的多种情形。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规范,将全省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在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障税收政策平稳过渡,珠海市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期限仍保持与原规定一致,为2016年6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房屋租金收入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原来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与营业税一致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将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调整为与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致,有利于营改增后相关税收政策有效衔接。
二、适用范围
自2016年7月1日起,珠海市范围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珠海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在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明确了珠海市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仍为2016年6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
(三)明确了珠海市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与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致。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