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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税务部门回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书面资料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5-20 10:0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上海、江苏个别酒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消费者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的情况。对此,两地税务部门18日作出回应,明确表示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从未对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作出特殊规定。如果企业提出额外要求,消费者可以随时向税务部门反映举报。

记者获悉,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可进行抵扣税款,后者不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营改增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原单位进行财务报销,与之前没有变化。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涉及税款抵扣,确实需要付款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部分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消费者只要将上述信息准确告之酒店,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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