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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后续管理操作指引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5-03 17:16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关于发票在线系统使用问题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

(一)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可使用的功能包括:发票开具、发票作废,以及查询、批量开票、生成发票记账清单等辅助功能。

(二)地税部门继续做好发票在线管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试点纳税人使用系统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可向地税部门反映。

(三)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问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四)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通过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属于二手房、其他个人出租屋业务的,可到主管地税部门补代开)。如纳税人需到国税机关门前代补开发票的,地税机关开具纸质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以及完税凭证。

(五)试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与管理,并向主   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

(七)5月1日起纸质发票右下角打印提示信息修改为:省国税、地税局温馨提示您:本发票为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可用于财务付款和会计记账用途,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业务问题可向国税部门咨询。

 

二、实行过渡期管理发票缴销问题

5月1日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试点纳税人开具、作废、红冲、验销缴销按国税机关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

(一)对试点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按一般流程进行验销。

(二)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主动到地税部门缴销空白发票的,进行空白发票缴销。5月1日后,提请纳税人到国税部门进行空白缴销。

(三)试点纳税人《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通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除已在地税部门进行验销缴销的,库存情况由各级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移交。

(四)对向国税部门移交的试点纳税人库存情况,各地做好明细存档,待金三系统标记功能上线后,统一标记。

(五)省局网站“发票领购单位查询”“验销状态”一栏,带出金三标记信息:“待验销”/“填用”/“作废”/“缴销”/“营改增转国税”。《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可自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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