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范围和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由于近期纳税人对该政策咨询比较多,市国税局、地税局把纳税人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整理如下:
一、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近年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二、目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是什么?
答:主要是六个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六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六个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文附件规定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执行。
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六个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1、对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六个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答: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或2015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六、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或2015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答: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八、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答: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新加速折旧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九、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十、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温馨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有疑问,国税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1进行咨询或登录市国税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地税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或登录市地税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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