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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汇算清缴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热点问答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4-01 15:4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2015年11月02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文件出台后,纳税人对文件的具体适用时间和税务处理问题咨询较多,为确保201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国税局、地税局现把纳税人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整理如下:
一、问:2015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适用财税〔2015〕119号?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财税〔2015〕119号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5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继续依照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执行。
注:以下内容主要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
二、问:我公司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请问这里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问: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
答: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四、问:如何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在汇缴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同时,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问:办理优惠备案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我市企业办理2015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继续执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珠国税发〔2014〕4号),备案日期由规定的3月15日延长至4月10日。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纳税人,如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鉴定研究开发项目通知书》,应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申请对项目进行鉴定,并补充提交鉴定意见书。如未按规定提交,研究开发费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
温馨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有疑问,国税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1进行咨询或登录市国税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地税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或登录市地税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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