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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1-21 16:0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
【报送材料】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
3.《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4.《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5.《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重要提示:
1.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还应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2.《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3.《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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