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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1-21 16:03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业务概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报送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重要提示:
1.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2.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进行确认,完成申报。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土地税源明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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