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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1-21 16:09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全文。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报送材料】
1. A06111《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1.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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