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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1-21 16:0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业务概述】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全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全文;
【报送材料】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3.《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4.《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5.《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重要提示:
1.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房产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2.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和《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申报房产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进行申报。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和当期有效的房产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和《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3.《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4.《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5.《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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