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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费)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1-21 16:0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业务概述】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全文;
4.《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全文。
5.《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报送材料】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重要提示: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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