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及管理规定进行了明确。
为全面落实好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下简称“加速折旧新政”),广东省地税局将加速折旧政策内容进行梳理解答并作举例说明。企业2014年以来符合优惠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于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全面享受,欢迎广大纳税人全面学习了解,具体纳税事宜也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便及时依法享受加速折旧新政。
第一部分:
加速折旧新政策热点解读
一、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所持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六大行业及其企业范围如何确定?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固定资产的范围口径是什么?
所称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是什么?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五、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企业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与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可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七、新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不能。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八、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九、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第二部分
举例说明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加速折旧新政
例一:A企业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2014年1月15日购进一台全新的机器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价值36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暂不考虑残值。
解析:A企业属于六大行业,虽然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法,但对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即:可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以缩短折旧年限法为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机器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因此,税收折旧年限应为6年(10×60%=6)。A企业在2014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金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A类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表一: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此表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
正常折旧额 |
税法口径折旧额 |
纳税调整额(调减用负数反映) |
是否需要填报《统计表》 |
2014年度 |
33 |
55 |
-22 |
是 |
2015年度 |
36 |
60 |
-24 |
是 |
2016年度 |
36 |
60 |
-24 |
是 |
2017年度 |
36 |
60 |
-24 |
是 |
2018年度 |
36 |
60 |
-24 |
是 |
2019年度 |
36 |
60 |
-24 |
是 |
2020年度 |
36 |
5 |
31 |
否 |
2021年度 |
36 |
|
36 |
否 |
2022年度 |
36 |
|
36 |
否 |
2023年度 |
36 |
|
36 |
否 |
2024年度 |
3 |
|
3 |
否 |
合计 |
360 |
360 |
0 |
|
注1:表一中“正常折旧额”的填报方法
(一)若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正常折旧额指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
(二)若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正常折旧额指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
(三)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正常折旧额指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
案例一中A企业,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因此正常折旧额指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
注2: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案例一中A企业,从2020年第一季度开始不需要再填写《统计表》。
表二:2014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此表为预缴申报时填报)
假设A企业2014年度累计利润1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2014年第1-3季度累计预缴15万元)。
单位:万元
1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累计金额 |
2 |
营业收入 |
1000 |
3 |
营业成本 |
800 |
4 |
利润总额 |
100 |
5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6 |
减:不征税收入 |
|
7 |
免税收入 |
|
8 |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
22 |
9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10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
78 |
11 |
税率(25%) |
0.25 |
12 |
应纳所得税额 |
19.5 |
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
14 |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
15 |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5 |
16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7 |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
4.5 |
18 |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
19 |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4.5 |
注3: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金额应按规定填报在预缴申报表A类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案例一中的A企业,2014年第四季度预缴时本年累计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22万元(55万元-33万元),应填报在预缴申报表A类第8行。
表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此表需在预缴申报时一并报送)
单位:万元
行次 |
项 目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
合计 |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
正常折旧额 |
加速折旧额 |
正常折旧额 |
加速折旧额 |
|||||||||
1 |
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 |
|
|
|
360 |
15 |
55 |
360 |
9 |
15 |
33 |
55 |
2 |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 |
|
|
|
360 |
15 |
55 |
360 |
9 |
15 |
33 |
55 |
13 |
总 计 |
|
|
|
360 |
15 |
55 |
360 |
9 |
15 |
33 |
55 |
注4:表三 “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案例一中A企业,累计折旧(加除)额填报201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即55万元;累计正常折旧额填报33万元,“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22万元,与表二第8行金额一致。
例二:B企业属于六大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2014年1月15日购进一台全新的电子设备专门用于研发,价值72万元,会计折旧年限为3年,暂不考虑残值。
解析:B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企业在2014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将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金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A类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表四: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此表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
正常折旧额 |
税法口径折旧额 |
纳税调整额(调减用负数反映) |
是否需要填报《统计表》 |
2014年度 |
22 |
72 |
-50 |
是 |
2015年度 |
24 |
|
24 |
否 |
2016年度 |
24 |
|
24 |
否 |
2017年度 |
2 |
|
2 |
否 |
合计 |
72 |
72 |
0 |
|
表五:2014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此表为预缴申报时填报)
假设B企业2014年度累计利润1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2014年第1-3季度累计预缴10万元)。
单位:万元
1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累计金额 |
2 |
营业收入 |
1000 |
3 |
营业成本 |
800 |
4 |
利润总额 |
100 |
5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6 |
减:不征税收入 |
|
7 |
免税收入 |
|
8 |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
50 |
9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10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
50 |
11 |
税率(25%) |
0.25 |
12 |
应纳所得税额 |
12.5 |
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
14 |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
15 |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0 |
16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7 |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
2.5 |
18 |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
19 |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2.5 |
表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此表需在预缴申报时一并报送)
单位:万元
行次 |
项 目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
合计 |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
正常折旧额 |
加速折旧额 |
正常折旧额 |
加速折旧额 |
|||||||||
9 |
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
72 |
0 |
72 |
72 |
6 |
0 |
22 |
72 |
10 |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 |
|
|
|
72 |
0 |
72 |
72 |
6 |
0 |
22 |
72 |
13 |
总 计 |
|
|
|
72 |
0 |
72 |
72 |
6 |
0 |
22 |
72 |
注5:B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即:可计入加计扣除的金额应是22万元,而不是72万元。
例三:C企业属于六大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2014年1月15日购进一台全新的电子设备,价值4500元,会计折旧年限为3年,暂不考虑残值。
解析:C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C企业在2014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将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金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A类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表七: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此表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
单位:元
项目、年度 |
正常折旧额 |
税法口径折旧额 |
纳税调整额(调减用负数反映) |
是否需要填报《统计表》 |
2014年度 |
1375 |
4500 |
-3125 |
是 |
2015年度 |
1500 |
|
1500 |
否 |
2016年度 |
1500 |
|
1500 |
否 |
2017年度 |
125 |
|
125 |
否 |
合计 |
4500 |
4500 |
0 |
|
表八:2014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此表为预缴申报时填报)
假设C企业2014年度累计利润1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2014年第1-3季度累计预缴15万元)。
单位:万元
1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累计金额 |
2 |
营业收入 |
10000000 |
3 |
营业成本 |
8000000 |
4 |
利润总额 |
1000000 |
5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6 |
减:不征税收入 |
|
7 |
免税收入 |
|
8 |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
3125 |
9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10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
996875 |
11 |
税率(25%) |
0.25 |
12 |
应纳所得税额 |
249218.75 |
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
14 |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
15 |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50000 |
16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7 |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
99218.75 |
18 |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
19 |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99218.75 |
表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此表需在预缴申报时一并报送)
单位:元
行次 |
项 目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
合计 |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
正常折旧额 |
加速折旧额 |
正常折旧额 |
加速折旧额 |
|||||||||
9 |
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
4500 |
0 |
4500 |
4500 |
375 |
0 |
1375 |
4500 |
12 |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
|
|
|
4500 |
0 |
4500 |
4500 |
375 |
0 |
1375 |
4500 |
13 |
总 计 |
|
|
|
4500 |
0 |
4500 |
4500 |
375 |
0 |
1375 |
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