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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取得一笔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8-07 15:3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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