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同时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应把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人大、政协报告,以及向社会公开;
(六)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公众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