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起调整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房产税,以及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仍为2016年6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三、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与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致。因此,您公司可根据上述时间进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