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的规定,二、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鑫、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可以凭保险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报账凭证。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的规定,二、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鑫、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可以凭保险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报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