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除了与中国已签订社会保险协定的国家,如德国、韩国等,按已签订的协定确定该国公民在我国任职是否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其他国家公民在珠海任职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