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77号)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