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和《关于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个人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2004〕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得在用人单位继续参保缴费。其中,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延迟退休的人员,按照相关政策处理。如有参保年龄疑问可咨询0756-12345。
二、2016年8月31日前,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进行清理,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用人单位须凭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资格核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地税部门。
2016年9月1日起,地税部门每月对不符合继续参保条件的人员作减员处理。
三、2016年8月31日前,因户籍迁移、出国定居等原因注销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到地税部门办事窗口办理停保手续。
2016年9月1日起,地税部门定期对公安部门核定注销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作减员处理。
四、参保人员如需办理延续缴费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