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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12-31 15:3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建筑业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人社2015[295]号)的规定,我市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征收建筑业工伤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建筑业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料:

1.1-A0100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仅限在珠海不存在税务登记的单位填报);

2.核准执业证件(工商营业执照除外)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领取商事登记证的提供商事登记证);

4.法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社保缴费登记表(单位和个体户适用)》(加盖单位公章);

6、建安项目的施工合同。

二、由于数据传输接口的问题,建安项目工伤保险的缴费数据从2016年1月11日才能传送给市社保中心,如果在2016年1月11日前已缴费建安项目有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请及时联系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社保办协调处理。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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