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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02 10:0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广东地税 字号:

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 许可项目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许可有效期 备注
编号 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013年7月起2000万元以下审批由地市实施。
2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批准延期期限

行政处罚

处罚部门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备注
编号 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条。 罚款
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罚款
3 虚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 非法代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6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9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罚款
1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罚款
11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罚款
1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
13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罚款
14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罚款
15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罚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6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罚款
17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条。 罚款
18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九十五条。 罚款
19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20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罚款
21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罚款
2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罚款
23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第八十六条。 罚款
24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 罚款
25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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