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之前我市没有对契税纳税期限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实际征管中,纳税人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为统一规范, 营造公平、法治税收环境,我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和纳税人意见基础上,按照省地税局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二、具体内容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前。
三、实际影响
由于我市现行做法与《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一致,因此实际上这个公告出台对我市纳税人没有影响。